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改革,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人才在建设工程造价政策研究和技术指导方面作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管理专家队伍建设,促进建设工程造价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78号令)、《浙江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意见》(浙建建发〔2020〕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管理专家库专家的申请、遴选、聘任、发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分类
第四条 专家库实施分类别、分专业登记管理,具体类别如下(各类别均包含土木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轨道交通、仿古建筑等专业)。
(一)造价市场管理政策制定:参与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制定、课题研究及人才培训等工作。
(二)造价市场行为检查评审:参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审工作。
(三)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阅卷:参与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阅卷工作。因保密要求,该类别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四)造价法律咨询:参与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工作。
第三章 专家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可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心系行业发展,愿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需从事工程造价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计价依据。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从事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持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相关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律师事务所从事工程法律专业人员需从事相关工作15年以上,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对工程合同方面法律有一定研究和实际经验。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应聘为专家库专家: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辞退;
(三)被吊销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四)有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两种方式:
(一)个人申请
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管理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并提供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典型业绩和获得荣誉等证明材料。
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的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审核并盖章,落实推荐责任后上报。
(二)定向邀请
为提高专家库质量,对个人尚未提出申请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和稀缺专业技术人员,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函邀请入库。
第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择优选取、向社会公布专家库名单、颁发专家聘任证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相关活动时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享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合法劳务报酬;
(四)免费参加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讲座;
(五)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继续教育学时;
(六)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专家职能,服从统一安排;
(三)保证客观、公平、公正,对出具的专家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负责;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开展专家工作时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商业秘密或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开展专家工作期间,不得与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专家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择优、公开”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造价管理工作需要,适时优化,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严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
(三)在聘期内有从业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四)被吊销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五)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受邀请后无故缺席超过2次;
(六)利用专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并经查实;
(七)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原因,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专家应当在一个月内报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更新信息。
第六章 附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